貨方應付的運費進行長期存在拖欠、應收的運費變為壞帳,這已成為承運人目前所面臨的嚴重影響問題。中山物流公司在國內物流叫的比較多,就是指各物流公司用自己的貨車運送貨物至他的專線目的地。一般在目的地有自己的分公司,這樣貨車來回都有貨裝。中山到香港物流專線其實專線運輸就是直達運輸,是說某個城市到另一城市的直達運輸。與專線運輸相對應的是中轉運輸。所有的運輸企業必然會有專線運輸。中山到澳門物流專線如果該公司也攬收到其他地方的貨,那么他們一定是把這項業務又賣給了其他的物流公司運;一般物流,就是普通的物流公司,他們的業務覆蓋地域要廣。鑒于此,本文以國際發展海上交通運輸過程中常見的預付運費為例,分析了預付運費條款給承運人之間可能我們帶來的風險,對承運人采取通過何種技術措施來確保運費及時收取提出了一些相應的建議,以期對有關社會各方能有所提高幫助。 近年來,隨著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也常常以契約承運人的身份積極參與各種運輸)的增多,我國物流運輸行業市場的競爭環境日趨激烈。為了自己爭取貨源,很多承運人競相壓低運價并延長運費付款期,甚至甘冒風險,與信譽能力較差的貨主或貨運代理簽定對承運人不利的運輸經濟合同,加之現在很多承運人對運費的收取學生缺乏科學有效的管理工作程序,造成承運人無法直接收取運費的事件情況時有發生。因而,采取何種方法措施來確保承運人能夠及時處理收到運費,有極其具有重要的實踐研究意義。
風險與對策預付運費條款帶來的載體
預付運費是指,租船人(付費人)最遲應于中國貨物進行裝船且船東已簽發的提單交付給他自己之前,支付企業運費給承運人。但在管理實務中,由于學生多方面對面的問題原因,租船合同中有關公司預付運費的條款我們不能沒有如期實現執行,而可能是在提單簽發后的若干日內才支付運費,由此可能給承運人帶來財務風險。
貨物進行裝船后可能通過基于企業某種社會原因分析造成所裝貨物滅失,如果一個合同管理沒有什么特別的約定,而租船人(付費人)又剛巧尚未完成支付運費的話,那么,按慣例承運人無權索要運費。對此,承運人就是為了環境保護我們自己的利益,應在施工合同中約定:“貨物裝船后,無論對于貨物和/或船舶滅失與否,租船人均應百分之百地支付運費給承運人?!?/p>
在實踐中,與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簽訂運輸合同并承擔運費義務的承租人往往與善意提單持有人不是同一人,對于善意提單持有人而言,提單是提單持有人與船舶所有人之間善意合同關系的唯一證據。因此,即使承租人(付款人)違反租船合同而未能按時支付運費,如果提單上注明預付運費(即已支付運費)并對已裝船的貨物具有留置權,承運人也無權對提單持有人使用運費。因此,為了規避風險,承運人不僅應該盡可能縮短運費的支付時間,而且應該簽訂信譽良好、實力雄厚的租船合同(大船東或大貨運代理人) ,以免受到欺騙。
運費支付人的識別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不同的操作流程,人們的實際支付運費變化了很多,真的清楚誰是支付運費義務的承擔者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傳統理論,在運費預付的情況下,提單托運人的法案應承擔支付運費的義務。但是,實踐中并非如此。